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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心理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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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= 音樂才能 === 音樂才能的存在是不能否認的。但音樂才能包括哪些要素,又如何培養,尚無定論。例如西肖爾認為應有6個方面,即音高感、音強感、時值感、節奏感、和聲感與音調記憶能力。而M.舍恩認為音樂才能應包括:聽覺感受力、音樂感情與理解力、音樂實現力、音樂智能、音樂記憶以及思考力、自信力與音樂氣質等。有人還指出音調想象力、音樂經驗對音樂才能也有重要關係。 為了確定音樂才能的高下優劣,在西方出現了所謂“音樂才能測驗”,由心理學家編制一系列問題要求被測驗者回答,再根據答案鑑定音樂才能的優劣。最早出現的測驗表由西肖爾編制,共100題,1919年錄製成唱片6張,公開發行。1930年,J.夸爾瓦澤(1894~1977)的音樂測試法,只用3個音,但不斷改變音高、時值、響度及節奏,通過40及50次變化,即可得出判斷。韋恩的“標準音樂智力測驗”(1948)需用鋼琴彈奏近一小時的測驗內容,包括和絃分析、音高變換、音樂記憶、節奏重音、和聲、力度及分句等等。但是,這些測驗究竟能否真正鑑定音樂才能的高下,可能還是個疑問,但作為參考,有一定價值。西方心理學家對音樂才能是否遺傳、音樂神童的特點、盲人的音樂才能、音樂才能與其他方面才能的關係等方面,也進行了不少研究,但是,迄今尚未取得較一致的認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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