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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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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 法學 == 法律上的「行為」({{lang-en|act}},{{lang-de|Handlung}})指基於人類自由意思的身體活動。<ref name="法律百科全書1"/>行為可分為[[作為]]({{lang-de|Handeln}})、{{tsl|de|Duldung (Recht)|放任}}({{lang-de|Duldung}})、[[不作為]]({{lang-de|Unterlassen}})三種不同型態;但在一些法律系統中僅有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型態,如中華民國法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。 按法理學觀點,法律行為是社會主體所實施的、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、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,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。基本特點是社會性與法律性:法律性指法律行為具社會意義,法律性指法律行為必須由法律規範予以調整。<ref>周國興:〈法律行為〉,收錄於 杜宴林 主編:《法理學》,101頁,北京,清華大學出版社,2014年4月,ISBN 978-7-302-34658-6</ref> === 刑法 === 刑事責任的歸屬以行為為前提。<ref name="法律百科全書1"/>有認為具刑法意義的行為係有人格表現的行為,即「心理/精神現象」的行為;亦有認為具刑法意義的行為係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,內在要素必須有意思支配的可能性,外在要素則須具備社會重要性的身體行止。單純的反射動作、睡夢中的反應、絕對強制下的行為、因病抽搐之動作等皆非刑法上之行為。<ref name="刑法綜覽"/>{{tsl|de|Handlungslehre(Strafrecht)|行為論}}即是分析哪些事件可以作為當受刑法評價的行為的學說。 === 民法 === 行為於[[民法]]上,可以是[[債權|債]]的權利義務之客體——[[物权|物]]以外的權利義務客體均屬行為<ref name="法律百科全書1"/>;亦可以是造成[[侵權]]、[[不當得利]]、[[無因管理]]的原因——如此的[[事實行為]]又將創設新的債。 需要注意,民法中的[[法律行為]]({{lang-de|Rechtsgeschäft}},即「法律交易」之義)並不是「行為」,而是[[意思表示]];因其可產生法律後果,而視作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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